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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近日就此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凡经批准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包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形式及学制;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形式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份。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2)《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通知强调,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粤教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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