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浏览:94次 [日期:2008-6-30 17:41:21] [字体: ]
    转发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理解义务教育法以人为本、保障权利的立法宗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立足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到实处,法律对包括各种特殊群体在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保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我省作为经济发达但发展又不平衡的省份,人口总量大,外来务工人员较多,贫困家庭子女也不少。各地要结合实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解决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少年、非户籍人口子女在内的义务教育问题,以实际行动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实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二、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与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结合起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要分别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全体教职工深入学习和正确理解义务教育法,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同时,与“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结合起来,并利用教育系统在法制学习、宣传方面的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面向当地有关部门、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家长、适龄儿童少年广泛宣传,使全社会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各界对义务教育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营造“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学生依法受教、家长依法送教,全社会关心义务教育、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义务教育法还设立了学生、学校、教师等专章,细化了义务教育阶段各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弘扬依法治理的理念,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利,认真加强学校办学条件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推动教育系统法制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落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法在经费保障方面有一系列新的举措,明确了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的责任,规范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省政府最近召开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职责,实现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新突破。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中,要广泛宣传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相关政策,特别要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契机和重点,推动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义务教育区域、城乡和校际均衡发展。针对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严禁设置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改制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清理、修订与义务教育法相抵触的文件和制度。要积极贯彻省教育厅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化标准和办学基本规程,努力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
        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要精心组织,科学部署,形式多样,讲求实效,长抓不懈。我厅将适时组织检查各地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教政法〔20066

    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简称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6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91月起施行。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精心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实施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统筹实施水平。要利用暑假时机认真组织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深入学习义务教育法,完整、准确地理解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作为近两年普法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建筑单位等,向广大家庭、父母和适龄青少年宣传义务教育法,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青少年、社会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要重点宣传和把握以下内容:一是要重点宣传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二是要全面宣传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三是要准确宣传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四是重点宣传政府机关、学校、家庭、父母、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权利、义务与责任。
       
    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普及,使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要依法加强学校安全与各项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四、依法行政,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解决义务教育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贯彻义务教育法,必须将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进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做好本省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实施的职责,促进逐步实现不收学费、杂费的义务教育。二是要依法制定和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国家标准。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如义务教育的办学标准,学校的建设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为义务教育的规范、统一实施创造了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执行相关标准。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要确保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四是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弱势群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五是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依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改善薄弱学校,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公平。六是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督。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抓紧做好义务教育法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积极清理与义务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做好与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工作,同时加快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进程,鼓励各地尽快实现实施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
       
    各地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
                                        
                               
    ○○六年六月三十日

    厅法规处
    2006-08-24
    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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